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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 第11條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文書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文書之撰擬繕校等事項。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會議事項。 第三科掌理電報之謄譯文件之收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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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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