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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庶務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公物之收發保管及財產登記員工福利事項。 第二科掌理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第三科掌理採購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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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