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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14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 人,組長九人,均簡派;幹事五十四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薦派;科長二 十一人,薦派;助理幹事六十九人,事務員四十六人,均委派,各承長官 之命,辦理本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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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