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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4條

第一組設左列二科: 第一科掌理江蘇山東浙江南京上海青島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第二科掌理安徽江西福建臺灣各省之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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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