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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直隸於國民政府,其職務如 左: 一、關於辦理選舉之指導監督事項。 二、關於選舉法規之釋明,及各種關係章則之撰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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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