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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3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左列各組: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第六組。 法制組。 文書組。 庶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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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