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 第18條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18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於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 議,增設幹事十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十五人至三十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