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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 人,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均委派,綜理全所事務,指揮、監督辦理全國選 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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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