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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第11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11條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 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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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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