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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第7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7條
政黨、聯盟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後四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並切 結所推薦之監察員確實無
第三條
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及附送各該監 察員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逕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舉委員會辦 公時間為準。 前項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
第三條
規定 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一項名冊應按通知名額提出,並得附送備補名冊;其名冊由直轄市、縣 ( 市) 選舉委員會製備,式樣如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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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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