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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6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將每一政黨 、聯盟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政黨、聯盟。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時,由政黨、聯盟所提 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 ,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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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