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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5條

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 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其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 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公開 抽籤定之,並由選舉委員會事先通知政黨、聯盟派代表到場。 前項未遴派之監察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註明願意接受選舉委員會指定投票所、開票所服 務者,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逕行指定之。 二、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未註明意願者,視為放棄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 察員。政黨、聯盟推薦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名冊及備補監察員名冊 之黨籍欄,應確實填寫,空白者視為無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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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