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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24條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在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應佩帶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製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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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