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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監察員之推薦,以直轄市、縣 (市) 為單位,就所需之 監察員人數,由各政黨、選舉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平均推薦。送由直轄 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數為小數時,該小數即不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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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