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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 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斟酌 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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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