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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議,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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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