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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再申請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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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