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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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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