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8條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