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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或記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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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