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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 二、被保險人年資。 三、保險費或利息。 四、各項給付。 五、身心障礙程度。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之權益。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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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