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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24條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 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 、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 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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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