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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26條

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 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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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