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29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29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管制品應由受補單位按指揮系統申請。 二、非管制軍品由受補單位循補給系統辦理。 三、凡納入年度服裝計畫之補給品,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 供應單位根據補給計畫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撥發。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