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36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36條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系 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