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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32條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 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 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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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