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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37條

補給單位對各單位之暫借服裝,應設專卡登記,並依規定期限催繳,以免 久借不還,如各單位對暫借服裝,仍須繼續借用時,應辦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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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