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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34條

緊急申請之服裝籌妥後,即按下列規定予以分配: 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辦理。 二、非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 三、如係各單位提出申請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請單位準 備接收或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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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