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第33條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33條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併 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部 、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先行 審核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位查照 。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