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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9條

軍車在營內停放,不按規定位置及不整齊者,或在營外行駛車容不整潔及臨時停車未留人看管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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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