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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4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 軍車車長及駕駛人行車前未能確實檢查車況,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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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