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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40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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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