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33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3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屬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