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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43條

軍用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之情形者,駕駛人申誡一次至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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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