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41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41條

軍車裝載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車長記過一次,駕駛人記過一次至二次。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