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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6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允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者,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但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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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