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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 第36條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6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 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允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者,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但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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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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