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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51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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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