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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0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定之: 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機關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衛星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由所隸之中心工廠或管制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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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