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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7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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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