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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1條

動員工廠依前條計畫轉換生產軍品時,其所需之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由國防部 指定單位預行準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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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