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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於生產轉換演習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驗證軍品之生產轉換、動員訂貨。 二、督導、監督動員工廠之生產轉換演習。 三、其他有關動員工廠生產之指導、管理、節制或禁止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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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