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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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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9條
動員工廠區分為中心工廠與衛星工廠。 衛星工廠指具備軍事武器裝備、總成、零附件等相關軍需品之生產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 中心工廠指前項衛星工廠之母體,即衛星工廠可視為中心工廠生產線之延長,兩者構成上(中)下游之生產體系。 國防部應指定衛星工廠、中心工廠,依其生產關係,編成動員工廠生產體系。 無適當中心工廠者,得由國防部指定所屬機關(構),作為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管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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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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