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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3條

應配合生產轉換演習之國防工業訂約工廠,稱之為動員工廠,由國防部與經濟部或有關部會會商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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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