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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2條

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 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 二、動員工廠輔導講習或訪查。 三、運用軍工廠技術能力,輔導動員工廠生產軍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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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