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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5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權責範圍內調查有關動員工廠軍品生產能力之資料,並對生產轉換演習,提供支援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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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