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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8條

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每年應協調有關機關,調查動員工廠之機器設備、庫儲能量、技術員工、原材料狀況及產能等基本資料之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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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以下簡稱生產轉換演習)實施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第3條應配合生產轉換演習之國防工業訂約工廠,稱之為動員工廠,由國防部與經濟部或有關部會會商選定之。第4條國防部為生產轉換演習之主管機關,負責綜合策劃、管理、任務分配及指導監督。第5條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權責範圍內調查有關動員工廠軍品生產能力…第6條動員工廠為生產轉換演習之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指定軍品之生產任務。第7條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二、…第9條動員工廠區分為中心工廠與衛星工廠。衛星工廠指具備軍事武器裝備、總成、零附件等相關軍需品之生產…第10條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定之: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第11條動員工廠依前條計畫轉換生產軍品時,其所需之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預行…第12條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二、動員工廠輔…第13條動員工廠實施生產轉換演習,所需原材料及廠房之調查,應依物力調查有關規定辦理。第14條主管機關於生產轉換演習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驗證軍品之生產轉換、動員訂貨。二、督導、監督動…第15條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商經濟部或有關部會訂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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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