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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40條

法制司對主管單位函送初審之法規草案,應簽請本部主管該項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持初審會議。但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請主管單位補正: 一、法規內容涉及其他機關 (單位) 之業務而未與之協調者。 二、其他機關 (單位) 對法規內容有重大爭議,未敘明不採之理由者。 三、移送審查之法規未備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 條所定之文件資料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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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