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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54條

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後函覆。 函請主部會銜陳報行政院之法規,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 管單位負責協調。但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不能確定時,準用第四條第三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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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