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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第65條

法規彙編受領單位應將該彙編列入交代,妥予保管,並指定專人隨時抽換 新法規資料。 前項抽出之舊法規資料或廢止之法規資料,除法制單位及法規主管單位應 另行保存外,其餘單位得予銷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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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