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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部隊戰備整備及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後備兵力駐地調整及作戰工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役男、志願役士兵入伍第一階段基礎訓練、補充兵訓練、國防工 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軍事基礎教育與初級幹部入伍訓練之規劃及督 導。 四、後備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備部隊訓練經費之規劃、分配、運用;訓場、器材、用彈之分配及 管制。 六、後備動員管理學校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七、後備核生化作戰政策、教育之執行及督導。 八、後備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九、後備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備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十一、後備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十二、其他有關戰備訓練、計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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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